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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云浮最牛违法行政案
2008-03-05 11:32:12.0
从重庆最牛钉子户到云浮最牛违法行政案 一、最牛钉子户的案情: 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18世纪中叶,欧洲人捍卫物权的经典比喻,在21世纪的中国找到了最好的注脚。故事的主角是重庆被拆迁户:杨武、吴蘋夫妇,他们被称作“史上最牛钉子户”在四面沟壑的“孤岛”上,他们插上红旗,正在投入一场战斗。 这是重庆最牛钉子户的真实写照。 二、最牛行政案的基本案情: 2001年5月20日,云浮市公用事业局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下,强迫云浮市环卫职工下岗失业。 2001年5月23日,云浮市人民政府也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下,下发红头文件云府[2001]50号给市直和云城区人了政府,规定解除云浮市环卫处职工劳动合同,因而云浮市环卫处职工不清不楚,就被强迫下岗失业了。 2001年6月8日,云浮市公用事业局用一白头《通知》,宣布“依法”解除环卫职工劳动合同。 环卫职工不服市公用事业局、市政府作出违反劳动法、合同法的行为(其时由于职工不懂法,不知道 何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即在2001年7月提起劳动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均以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范围被驳回。 2004年3月29日,受害职工才收到广东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裁定书》,认定职工没有提起对云府[2001]50号文的行政诉讼,因此驳回申诉。这时受害职工才真正知道自己的诉权!可见云浮市人民政府及公用事业局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何等的荒唐:作出行政行为,不告诉行政相对人且没有告诉相对人的行政诉权,据行政法的规定,从作出之日就不具法律效力! 2004年3月3月日,受害职工已经向云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云浮市人民政府、市公用事业局在法定期限内,逾期并不能提交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最后两被告就以“本案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为由,申请延期提交行政证据。 需知并不是你们人民政府审案,何来“本案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行政法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须法律依据、证据在前,实施行政行为在后,本案已经由受害人几次告上法院,还没有法律依据和证据,岂不是荒唐之极吗? 但直到作者今天写本文之前,仍没有云浮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事业局作出解除环卫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超期递交证据后,两被告云浮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局递交的是一些什么证据呢?就是《行政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细则》,然后就是云府[2001]50号和公用事业局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白头单《下岗通知书》。 这样的法律依据,是云浮市人民政府和公用事业局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吗?行政诉讼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是被告的法律依据?荒唐到如此,人民群众还有什么好说? 至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管理细则》,其主管、实施部门是云浮市编制委员会(职权法定的部门),并不是两被告。可见云浮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局挂羊头卖狗肉,以云浮市编制委员会的职权作为自己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职权,恐吓环卫处职工,强迫环卫职工下岗失业。 此外,两被告没有提供其它什么“法律依据”了。 再有的行政证,就是云府[2001]50号红头文件和公用事业局强迫环卫职工下岗失业的《下岗通知书》了,其赤裸裸地证明了两被告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 这就是两被告行政的证据了。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厅局级),对两被告提交如此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明知还会有的审吗?这必是败诉无异了!但云浮市人民政府的黑手,干预司法审判,云浮市人民法院敢不处理好吗? 最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迫于政府压力,玩弄法律、愚弄人民群众,作出了颠倒黑白的裁定,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范围。 至此,受害职工明白,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荒谬裁定,简直是天下第一:以此同一事实,提起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时,就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受害职工提起行政诉讼时,又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这样的政府好司法机关、这样的人民好法官,受害者还有冤诉吗?公理何在?法理何在? 受害职工当然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省部级),当然明白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荒谬裁定,就找了另外一个借口,继续以司法权保护违法行政,不惜以“适用法律”错误,去裁定本案“超过法定期限二年且没有正当理由”驳回上诉。 受害职工真是喊天天不应哭地地不灵啊:明明云浮市政府部门违法行政,不给受害者诉权,而且受害者从下岗失业之日起,就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没有中断过自己的合法诉求,即算超期,也是正当事由:由于受害者不知自己诉权、政府部门也不给诉权受害者,从而造成所谓“超期”。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2条规定,受害者有五年诉讼期限,第43条规定,不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诉讼期限不计算在内。因此,受害人根本不属于超期诉讼。 云浮市中院、广东省高院司法腐败,在于根本没有对本案的“实体”审查和处理!因为,本案云浮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本没有“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因而人民法院不可能进行这样“实体”或“实质”审查,就单单审查受害人有什么“鸡脚”去抓,然后逼死受害人罢了。 至此,广东省云浮市最牛违法行政案,暂告一段落。 三、最牛钉子户的结果: 九龙坡区法院一名张院长称,法院已组织6次调解,有时1天就有2次调解。3月28日下午,九龙坡区委书记郑洪还专门接待吴苹3小时。1日,在法院组织下,拆迁双方基本达成口头协议,今天下午,双方签字生效。按协议,吴苹选择了异地实物安置方案,开发商将其在沙坪坝开发的一处门面房,按同样面积交付吴苹,吴同意此方案。 2007年4月2日22时39分,现场有交警、警察巡逻,记者进入现场需经申请和批准。听到了挖掘机的声音,“最牛钉子户”建筑物轰然倒塌。至此,重庆杨家坪鹤兴路旧城改造项目拆迁纠纷告一段落。 四、最牛违法行政案的结果: 2006年11月24日,云浮市人民政府成立所谓“下岗环卫工人协调工作组”,宣布对环卫下岗职工事件进行协调处理。但工作组对受害职工的问题根本不予答复和处理,只宣布人民政府对职工劳动合同“有权设立”,就“有权撤销”的强盗逻辑,然后匆匆宣布散会。 职工当然不服工作组如此不负责任,自发到市政府要求市领导处理,但从2006年12月1日等到4日,受害职工在寒冷的市政府门口等待了三天时间,也见不到一个市领导,4日上午,等来的是凶神恶煞的二百多名人民警察,抓捕了五名维权职工进了党和人民的监狱。 编后感: 重庆最牛钉子户,是因为开发商的暴利、政府部门插手,而杨氏夫妇被封为「最牛钉子户」,强力向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抗争,不少受欺压的钉子户赶到重庆「学习」,希望给自己讨回公道。 广东云浮市人民政府,不正视自己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还认为人民法院证明了其行政行为是合法行为。 其实,堂堂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官居三品、四品大员,法律人材不少,难道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腐败的广东省高院已经明确云浮市人民政府、市公用事业局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云浮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局自己可以想一想,你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吗? 如果没有,就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点,你们法制局的罗局长万分清楚。 只是腐败的云浮市中院、广东省高院违法审理,没有从“实体”上审查你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罢了。但你们这些高官厚禄之人无脑的吗?我们还是奉劝你们,认真去想一想本案,认真去履行广东省44号和省人大第31号《议案》的规定,关心一下这些环卫工人。 但是,云浮市人民政府已经泥足深陷,根本不可能、也不会正视自己的错误,正视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明确地称:云浮市人民政府是广东省乃至全国违法行政的最牛钉子户了。 受害职工惟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继续申诉,直到冤情大白于天下了。 这是重庆最牛钉子户: 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 这是云浮市人民政府最牛的违法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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